民法典離婚冷靜期不要可以嗎?
《民法典》離婚不要冷靜期也是可以的,如果以起訴的方式來離婚就不存在冷靜期,自願離婚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裏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規定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制度,訴訟離婚的,不需要冷靜期。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冷靜期有什麼規定?
1、雙方自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係。
2、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 ,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後,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4、在後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
三、離婚的方法是什麼?
1、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一方的户籍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且經過離婚冷靜期後,仍要離婚的,准予登記,發給離婚證;
2、若是訴訟離婚,要到被告户口地或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提交相關資料,請求離婚。
協議離婚必須要冷靜期,訴訟離婚可以不要。離婚冷靜期的時間是30天,並且只適用於協議離婚這一種方法,對於訴訟離婚來説,沒有離婚冷靜期的限制。在離婚冷靜期內,如果有一方反悔了,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撤回離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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