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不要可以嗎?
不可以,我國最新制定的《民法典》規定了冷靜期制度,即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0日期限屆滿後的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所以協議離婚都應當遵守離婚冷靜期制度,還請理性對待冷靜期制度,設立這一制度的目的是為防止衝動離婚,因生活瑣事一時不快而衝動離婚,在冷靜期期間如果不想離婚了可以隨時撤回,但如果遭受了家暴等傷害無法協議離婚,可以考慮訴訟離婚,來保護自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如果雙方是想要立即離婚的直接去走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沒有規定冷靜期的,冷靜期只針對雙方協商離婚雙方協商離婚之後,如果三十天之內任何一方想要撤回離婚,那麼這個婚也是離不成的,如果雙方的冷靜期三十天到了然後雙方沒有在後面的30天之內親自去民政局領離婚證,這個婚也是不能夠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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