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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冷靜期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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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冷靜期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為了防止衝動式離婚,為了保護大眾的婚姻,國家設立了離婚冷靜期,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但是離婚冷靜期是有時間限制的,那麼離婚冷靜期的時間是多久呢?接下來由本站網小編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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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冷靜期為多久

離婚冷靜期為30天。從當事人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算30天,30天如果趕上節假日,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在之後的30天之內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再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視同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而且這期間任何一方只要説不同意離婚,等於雙方沒有達成共識,要麼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要麼兩個人在一塊生活,説明還要再冷靜反思。

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一規定中的30天時限,即社會熱議的“離婚冷靜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