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寫孩子名字孩子未成年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房產寫孩子名字孩子未成年規定是什麼?
離婚房產寫孩子名字孩子未成年規定是應當是屬於孩子的財產,不能列為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房子屬於不動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則子女為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所以,夫妻離婚時對於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是不能隨意處置的,一般由取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代為保管。
我國《民法典》雖然規定未成年子女可以享有獨立的財產權,但對於獨立財產的範圍和內容未予以規定,與夫妻共同財產混淆或忽略。另外,有些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權益時對未成年人考慮的僅侷限於撫養費,忽視未成年人對財產的權益。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要依據有利於子女利益的原則,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凡是未成年人因各種原因取得的財產都應歸其所有,父母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在離婚訴訟財產分割中,更要關注未成年人的利益,要有利於他們的成長、學習和興趣。
二、撫養權監護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離婚不僅僅是屬於夫妻之間的事情,很會涉及孩子的一些問題。有很多的夫妻,他們在離婚之前就購買了房屋,並且登記在孩子的名下,此時是屬於孩子的財產,不能夠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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