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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離婚訴訟的法律規定

離婚2.93W

軍婚離婚訴訟的法律規定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清楚軍婚離婚訴訟規定。雖然我國法律中對軍婚離婚訴訟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關於軍婚離婚訴訟規定大家可能還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軍婚離婚訴訟規定作一個簡要的闡述。

一、軍婚離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説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係,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2001年11月9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何為“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作出了細化規定:第一,軍人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的。第二,軍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三,軍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與一般的缺點、錯誤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賭博、吸毒等惡習又屢教不改的,則是對所在家庭之大不幸。第四,軍人一方有其它重大過錯的。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因為各種案件情況複雜,司法解釋不可窮盡一切。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法官可以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實是求事地作出判斷。需要注意的是,軍人有重大過錯,主要是指軍人的過錯對夫妻感情造成了嚴重傷害,對此應慎重對待、嚴格把握。以上可以看出,婚姻非軍人一方要想離婚,除非軍人一方同意,否則很難協議離婚,如起訴到人民法院,非軍人一方要提供軍人有重大過錯的證據,否則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二、軍婚離婚的訴訟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又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並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第四,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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