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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訴訟離婚法律規定

現役軍人訴訟離婚法律規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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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現役軍人離婚法律有什麼規定

1、婚姻法對軍人的婚姻主要在離婚時有特殊的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無需徵得軍人同意的離婚案件:

婚姻法33條規定了:“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軍人配偶提出離婚是由於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造成的,非軍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離婚,但過錯限定在
“重大過錯”而非一般的過錯。

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