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在法官判決前還能提交證據嗎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舉證是有期限的,具體能否提交證據需根據案情來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在民事訴訟中有舉證期限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3、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5、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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