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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只能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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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只能起訴離婚

存在哪些情況只能起訴離婚,而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我們知道打官司,原告都需要到被告第法院起訴。但是現在人們為了生活外出打拼,實際居住地都與户籍地不同。這時候,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下只能起訴離婚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有以下情況出現,當事人不能通過民政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離婚:

1、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一方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不能確定當事人是否具備真實自願的離婚意願。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被確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離婚起訴,包括當事人親屬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當事人起訴離婚,只能由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而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作為其代理人蔘加訴訟;

4、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當事人,雖然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如果解除事實婚姻關係,只能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關係,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解除關係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5、雙方是在國外或港、澳、台登記結婚的。對於不在祖國內地登記的婚姻,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二、去哪個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採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與協議離婚相比,起訴離婚的手續確實比較複雜,耗費的時間也比較長。不過起訴離婚的話,徹底解決婚姻糾紛的可能性更高。而且由於司法程序的介入,更有利於當事人查明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數量,防止對方出現轉移財產等情況。

標籤:離婚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