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請求婚姻無效的有哪些人
一般要是男女之間的婚姻不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條件的話,那這樣的婚姻通常就是無效的,但婚姻是否無效,並不是當事人説了算的,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處確定的。此時就會對請求婚姻無效的主體進行了要求,那現實中到底可以請求婚姻無效的有哪些人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可以請求婚姻無效的有哪些人
《婚姻法》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有權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的主體除了婚姻當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關係人,法無明文規定。婚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屬於當事人私人生活領域,法律不亦不過過分的干預,也應不允許其他任何人任意干涉。但是如果這種關係已經嚴重侵害和影響了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就應當受到限制。基於這種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思想,必須允許婚姻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請求。不過出於對當事人個人生活的尊重,對利害關係人的範圍應嚴格限制。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具體情形如下: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為當事人以及基層組織,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另外,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到財產處理問題的,應確保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二)以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和未達到婚齡者的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婚姻當事人和其近親屬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為婚姻當事人和與患病者共同的近親屬,婚姻關係的另一方為被申請人。
二、申請婚姻無效應注意哪些問題
很多人在面對婚姻無效時不知道該怎麼辦,法律上對這方面的規定也不是很具體,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下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權利行使期限的問題。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五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的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有權以該婚姻關係屬於《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婚姻的無效情形為由,申請宣告該婚姻關係無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法申請宣告該婚姻無效的法定期限為一年,一年期限滿後,不得再行使此項權利,即該權利消滅。
(二)訴訟主體的確定問題。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六條的有關規定,注意以下方面:
1.實用範圍的限定。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離開了這個前提條件,當事人的列法就不適用本條司法解釋。在申請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主體為婚姻關係當事人的案件中,當事人的列法亦不在本條司法解釋規定之中;
2.利害關係人作為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申請人的案件中,婚姻關係當事人應列為被申請人。這是這一類案件中當事人最常見的列法。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關係無效的案件,將提出申請的主體列為申請人是確定無疑的;
3.通過規定當事人的列法,明確了在婚姻關係主體中一方或者雙方死亡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仍然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婚姻關係無效;
4.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經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這是因為允許利害關係人在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其婚姻關係無效的規定本身,就決定了雖然夫妻一方已經死亡,但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就婚姻關係的合法性所作出的判決,對夫妻中生存的一方與死者之間的曾經擁有的配偶身份關係具有直接的約束力。
現實中,並不是人人都可以請求婚姻無效的,我國相關法律在對申請婚姻無效的主體上面,做出了較為明確的限制。若不滿足主體條件的話,那麼也是沒有資格向法院或者婚姻登記處申請婚姻無效。要是各位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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