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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婚外情的證據可能會被法院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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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婚外情的證據可能會被法院採納

婚外情證據在離婚時會起很大的作用。比如婚外情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出軌,從而無過錯方可以獲得賠償。那麼實踐中可能會被法院採納的婚外情證據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婚外情證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可能被法院採納婚外情證據:

一是書證。

書證包括配偶與第三者涉及兩性曖昧關係的手機短信息;能證明配偶有婚外情的書信。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1、書證的取得

一方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持有相關書證支持的,持有書證的當事人可以在開庭前或法庭調查前提交給人民法院。如果書證被第三人持有,一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調取收集。

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該書證確實為對方當事人持有,而且該當事人又拒絕提供的,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2、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1)書證形式有瑕疵。如:當事人一方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未加蓋公章,該合同雖然記載了房屋的詳細信息,但該合同未加蓋公章,因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而不具備證據效力。

(2)書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離婚協議。按一般規定,離婚協議應該包括三項內容,其一,夫妻離婚的一致同意;其二,財產分割的一致同意;其三,子女撫養問題的一致同意。約定的內容應該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但當事人往往重視不到問題的根本,疏忽基本內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導致協議無效。

(3)當事人在應用書證時,應該注意的問題是,提交的書證應與其它證據形成鏈條,這樣證明力會大大增加,人民法院採信的概率也會增強。

二是物證。

物證包括第三者饋贈給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機,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處的鑰匙等。

由於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採信。但是,由於婚姻家庭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不是太多,加之當事人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

三是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視聽資料包括配偶與第三者出雙入對的錄像;配偶與第三者私密通話的錄音;捉姦在牀等。

四是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包括一方寫下的“保證書”、“道歉書”;配偶與第三者進出賓館的證人證言;配偶與第三者肢體親密的證人證言;配偶當庭表示和第三者交往更加幸福的證言等。此外,夫妻雙方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如果能指認出父母與異性有頻繁交往的事實,也可以做證據。

1、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作為證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證人是除了當事人和作為訴訟參加人之外的瞭解案件情況的人;

(2)證人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其他組織;

(3)證人必須具有正確的感知能力和表達能力,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特定情況下可以是未成年人,證人能夠將其感知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陳述。

2、下列人員不能充當證人:

(1)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如果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就不能向法院提供對查清案件事實有意義的情況,不能作為證人。

(2)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不能作為證人。

(3)法院審理本案件的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不能充當本案的證人。

五是鑑定和勘驗結論。

鑑定和勘驗結論包括通過親子鑑定發現配偶與自己的婚生子女非自己血緣子女;配偶與第三者姘居生活現場的勘驗等。

對於傷殘鑑定,主要應用於有家庭暴力行為的案件中;精神狀況鑑定證明,主要證明一方系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親子鑑定,主要適用一方對孩子與自己的血緣關係產生懷疑的情況;房屋價格評估報告主要針對雙方當事人對房屋價值爭執不下,無法達成共識的。一般情況下,鑑定由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雙方共同挑選鑑定機構或雙方共同委託人民法院指定相關鑑定機構。因鑑定結論是雙方共同認可的專業、權威部門作出,所以,鑑定結論是人民法院採信比較高的一類證據。

在法院採納的婚外情證據中,最常見也是比較容易收集的就是書證、物證以及認證。但不管是以上哪種證據都要注意導致無效的情形,這樣才能保證自己收集的婚外情證據能夠被法院採納。如果您有需要,您可以聯繫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