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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法院可採納的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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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可被法院採納的五種證據有“保證書”、“道歉書”、嫖娼事件和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
1、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2、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
3、“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捉姦在牀,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拿實證據。這一條有可能會觸犯他人的隱私權或者其他權利,原告取證據時應慎重,要注意證據的合法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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