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他不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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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生活過程中,男方有外遇或者小三的時候,女方作為受害者,如果不接受男方的道歉,可以提出離婚。對於男方拒絕離婚的,女方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提出自己的主張,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那麼,起訴離婚他不到怎麼辦?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起訴離婚他不到怎麼辦?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適用缺席判決的前提條件是被告必須“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未經合法傳喚,即便被告沒有出庭應訴,亦不能缺席判決。這是我國法律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答辯權,實現司法程序正義,所專門設置的法律制度。因此,傳喚是缺席判決的前提。在法院發出公告之後,即使另一方不出現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據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事實,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決離婚。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修正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説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三、離婚訴訟應該向哪個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講到這裏,大家應該知道了起訴離婚他不到怎麼辦。離婚訴訟屬於普通的民事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會通知雙方出庭,參加庭審。如果男方拒絕出庭,法院要送達傳票,或者通過公告的方式傳達。經過再三催促,男方就是拒絕到場的,法院可以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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