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離婚中反訴權提出的條件有哪些?
一、最高法院關於離婚中反訴權提出的條件有哪些?
(一)本訴正在進行中(訴訟系屬中)辯論終結前
如果本訴尚未開始或本訴辯論已經終結,則不可能提起反訴。如果本訴正在進行中,辯論終結前提起了反訴後,即使本訴撤回,也不影響反訴的存在。
(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而不得將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
(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
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訴提起的要件,因為如果反訴不能與本訴適用同一種程序,就不能實行訴的合併審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簡易程序,而反訴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則因為程序的不同,不能在本訴的訴訟系屬中提起反訴。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訴屬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則可以合併審理,因為普通程序並不排斥簡單的民事案件,合併以後適用普通程序是妥當的。
(四)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或與本訴請求在防禦方法上有牽連
之所以允許當事人提起反訴,其意圖在於將兩訴合併審理以便降低訴訟成本,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因此,就要求反訴與本訴有一定的牽連性。
二、離婚起訴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
1、準備好訴訟證據;對多數的當事人來説,都是第一次訴訟,並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法院審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證據”為中心,沒有證據,是很難打贏官司的,因此,在起訴之前收集相關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2、注意保護好家庭財產;當一方起訴後,另一方往往就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的共同財產。因此,咋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二)接到法院傳票時,不要緊張,要針對對方訴求收集相反證據,並進行答辯準備。
很多當事人在接到法院傳票時,往往非常緊張。特別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實”的起訴狀後,即緊張,又氣憤,又擔心法院會聽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實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開庭時,才會認真聽取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意見,對於原告的訴狀內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會輕信。但被告應針對原告的訴狀內容及提供的證據,收集相關的反證。
(三)開庭時,要準備好訴訟材料,不要緊張,從容地應對庭審。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儘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並配有相關例證。作為被告,應儘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是否能夠提出反訴,還需要看是否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提出反訴的條件,只有在滿足提反訴的情況下,被告才有權利選擇最終是否提起反訴,具體情況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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