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關於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自訴案有哪些?
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案件的辦案程序是公安機關偵破後,將案件移交給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向法院進行起訴,法院經過審理後予以審判,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有些案件當事人是可以自己直接至法院起訴的,那麼,最高法關於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自訴案件的範圍包括哪些呢?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綜上所述,關於最高法關於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自訴案件的範圍,主要分為三大類,一類是誹謗、婚姻暴力、侵佔等有告訴行為才能辦理的案件,一類是公訴機關沒有發起過公訴,受害人能夠直接證明犯罪行為、情節較為輕微的案件,第三類是受害人曾對犯罪人進行過控告但公訴和公安機關沒有追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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