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有哪些手續
訴訟離婚有哪些手續?想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離婚糾紛首先要書寫民事起訴狀,其次是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起訴並辦理立案手續。下面,本站小編將為你詳細介紹訴訟離婚的手續和流程相關法律知識。
(一)寫民事起訴狀。
起訴狀內容包括: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訴訟請求(請求離婚、小孩的撫養問題、財產依法分割等)
3、寫明事實與理由
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二)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三)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複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五)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六)法院對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七)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八)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九)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你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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