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有什麼方法?
訴訟離婚中總是有調解這個環節,這是法律規定必須要進行的。當然,有的離婚案件可以調解和好,有的卻是調解離婚或者調解失敗了。這就是法官採取的調解方法不同,那實際的離婚調解有什麼方法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離婚調解有什麼方法
1、批評教育法。
在庭審的任何階段,審判人員通過對離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找出雙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當事人的心理,適時地進行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不過運用這種方法要注意按程序進行。
2、矛盾緩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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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離婚當事人在一起生活了幾十年,也一起打鬧了幾十年,雙方矛盾由來已久,積怨頗深,此時針對雙方的矛盾採取緩和的辦法,多給雙方時間,往往會產生比較好的效果。適用這種方法要求審判人員有足夠的耐心,不能急躁。
3、心理疏導法。
有時離婚雙方均對對方不滿,雙方又都不願意坦誠地説出來,在這種情況下,將雙方分開來分別做其工作,瞭解其對對方不滿究竟在哪裏,要對方怎樣做才肯讓步,然後在庭上通過審判人員説出來,這時審判人員主要起了一個橋樑的作用。
4、合力調解法。
在離婚案件中動用雙方當事人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人的力量,對雙方進行勸説,使他們處在親人編織的情網中,這種方法比較適合於年青的當事人。
二、離婚調解的意義
1、有利於提高和好率
訴訟到法院的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並不一定是感情確已破裂。有的原來雙方感情基礎較好,有和好可能;有的會考慮子女、父母以及親人的因素而繼續維持婚姻關係;有的起訴離婚,只是希望教育一下對方,讓對方改正錯誤;有的甚至只是因為賭氣而訴至法院的。
2、有利於避免矛盾激化,順利達成離婚協議
因為雙方當事人離婚遠不止涉及雙方的婚姻關係,更涉及到子女、財產以及債權債務問題。正確運用調解技法,可以更好地引導雙方當事人冷靜地面對這些問題,提出妥善解決辦法,達成離婚協議,防止雙方當事人矛盾激化,而使雙方失去協商的基礎。
3、有利於把子女身心創傷降到最低
父母的離婚,無疑會給子女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這種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打擊,對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長的不利影響是巨大的。特別是對履行應盡的義務(特別是未獲撫養權一方)大打折扣,如不支付撫養費。有的案件經判決後獲撫養權一方甚至會要求子女與另一方繼絕父(母)子關係,並拒絕對方探望,這些因素必將嚴重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4、有利於案件的執行
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關係與其他案件不同,雙方並非“仇家”,而僅是因為感情破裂才導致離婚。他們一般在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後有一定的共同生活累積,離婚後尚有子女作為紐帶以及雙方親人、社會的關注。因此,一旦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會自動履行,並保證相安無事。而判決離婚的案件,不管是財產、債權、債務或者是對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因為非其自願,並且如前所述,判決不可能絕對客觀公正,那麼,義務當事人就可能不履行或不主動履行判決內容,從而引起執行程序。這種執行程序的啟動,社會效果顯然是不理想的。
到底法院離婚調解有什麼方法,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四種,需要根據實際離婚案件的情況,從中選擇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調解。當然,最終還是希望離婚夫妻能夠調解和好,但這也不能強求。若是調解離婚的話,則還需要製作想要的離婚調解書。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肇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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