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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中的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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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中的條件都有哪些

有的夫妻認為只要雙方分開一段時間,並且也沒有履行夫妻義務的話,那婚姻關係就能自動解除。但其實這樣的認識是錯誤的,畢竟我國不允許自動解除婚姻關係,要辦理了離婚手續才行。而實踐中,針對不同的離婚方式,法律中規定的離婚條件不一樣,那協議離婚中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協議離婚中的條件都有哪些

協議離婚又稱自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協議離婚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是合法登記的夫妻,即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雙方離婚是完全自願的,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達成了一致意見。其中,子女問題,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二、協議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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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若協議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男女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後,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根據協議離婚的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協議離婚的條件。即發給離婚證書,離婚協議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協議離婚中如果離婚夫妻僅僅是雙方達成了離婚一致,卻沒有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這個婚也是離不脱的。協議離婚中的條件可以説就有要求離婚夫妻協商一致之後簽訂離婚協議書,否則也是不會辦理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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