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債務怎麼處理?
一、離婚判決債務怎麼處理?
離婚債務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1、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如下:
1、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債務償還的五條標準
1、夫妻共同負債,共同償還。即夫妻在結婚後,雙方共同對外負債,那麼該債務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夫妻共同償還。
2、夫妻日常債務,共同償還,此條規則也叫夫妻日常債務,夫債妻還。即結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但是該負債用於夫妻雙方的日常生活需要,也就是為了滿足夫妻雙方日後生活所必需,屬於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3、超常債務,個人償還,此條規則也叫超常債務,夫債夫還。即結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該負債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則該負債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僅由負債一方個人償還。值得注意的是,若婚後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即使該債務超出了生活所必需,但該筆債務卻用於夫妻雙方共同生活,仍然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4、賭毒債務,個人償還,此條規則也叫賭毒債務,夫債夫還。即結婚後,夫妻一方負債,所負債務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僅由負債一方個人償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5、虛構債務,夫債夫還。即夫妻一方虛構債務的,僅由一方償還。
離婚債務的認定,一般由夫妻雙方協調來進行處理,另外,在對債務進行認定時,應當堅持舉證優先的原則,即如果可以證明某項債務是屬於一方所有的則可以認定為一方債務,否則都需要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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