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債務和債權怎麼處理?
一、離婚協議中債務和債權怎麼處理?
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下列問題:
1、在財產問題上,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具體數目的查明,分割某些財產的法定手續等等;理
2、在子女問題上,涉及到合適撫養方式的選擇,撫養費的合理確定,探視方式的確定等等;
3、在債權債務問題上,涉及到共同債權債務的定性,雙方承擔比例的確定,以及行使債權和履行債務的方式等等。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協議離婚後第三人提出要求償還債務的問題,所以有必要進行説明:我國對夫妻財產製度採取法定財產製與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製,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負的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如果丈夫或者妻子一方在對外借債時,明確説明此債務為丈夫或妻子一方的個人債務,則此債務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不列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當代的社會,一離婚協議書是屬於夫妻雙方當事人關於離婚的事項所作出約定的一種書面文件,一般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的債務都是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來確定的,法院會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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