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債務沒有判決怎麼辦?
一、離婚債務沒有判決怎麼辦?
離婚債務沒有判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離婚時,一方起訴要求另一份承擔共同債務時,若另一方不認可,法院一般的觀點是因該債務與案外人有利害關係,須案外人蔘與後才能查明事實,應由債權人直接向債務人主張,一方可以待債權人主張債務時一併處理,故在離婚訴訟中不予處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麼不受法律保護,要麼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若認定為夫妻債務後,借錢一方無法證明這筆錢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還錢一方可以另外起訴要求借錢一方還錢。
二、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如何區分
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
離婚時若是有債務也是可以協商之後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由於我國民事法律規定,上訴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法官只會判決訴狀之中提及的內容,若是沒有要求分割債務,那麼法院也是不會查詢夫妻債務並判處債務的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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