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舉證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況下,離婚訴訟法中有關舉證期限的規定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的舉證期限。在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後,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2、離婚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期限。離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審理,舉證期限少於三十日的,法院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
3、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後的舉證期限。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官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4、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後,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5、離婚二審中提出新證據的舉證期限。離婚二審中,當事人申請提供新的證據的,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6、離婚訴訟發回重審案件的舉證期限。因違反法定程序被髮回重審的,法院在徵求當事人的意見後,可以不再指定舉證期限或酌情指定舉證期限;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或者酌情指定舉證期限。上述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二、訴訟離婚過了舉證期限怎麼辦
根據最高院的庭審規則,如果當事人不按舉證期限舉證,過期法院不再組織質證。
這就要求當事人相當熟悉人民法院關於舉證程序的相關規定,相關內容在您立案時,法院回執的“舉證通知書”內,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閲讀。如果不注意過了舉證期限,先向法院説明情況,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舉證批准。
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
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採用撤訴的劣招來補救了。
離婚訴訟舉證在離婚訴訟中佔據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當事人一定要有足夠的重視,避免過了舉證期限。在瞭解法律中關於離婚訴訟舉證期限的內容時,需要區分是適用普通程序還是簡易程序審理,其中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不得低於30日,而簡易程序則可以低於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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