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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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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同居關係?

雖然同居是雙方自願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關係關係到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後再婚等問題,因此必須慎重處理。因為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未規定同居關係如何解除,實踐中,均是參照婚姻關係的解除辦理。本文主要解決的是指的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關於婚姻關係的解除方式有二:

其一,協議方式,即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併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即告解除。

其二,訴訟方式,即一方將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對於同居關係案件的解決,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法律對非法同居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法律對非法同居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而《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根據前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對於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對於單純的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儘管人民法院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不予受理。本文中關於同居關係的解除,主要是解決同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分擔的問題。

人民法院在審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予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一併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制度,妥善進行分割。

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的財產區別開來: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於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與分割。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四是與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即屬於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區別開來。

而對於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總之關於同居期間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上述專門規定的,可適用上述專門規定;沒有專門規定的,實踐中一般是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及債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五、共同債權債務問題。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雙方關於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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