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提起離婚訴訟需要哪些材料
男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若對方不同意離婚,那男方需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卻已破裂,這樣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只有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支持你的離婚訴求。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在實踐中,這部分證據一般是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隨着網絡的發展,電子證據這一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像手機短信、qq、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為證據。
如要證明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收集以下證據:(1)親友、鄰居的證人證言;(2)居(村)委會、婦聯的證明;(3)出行記錄;(4)租房證明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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