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1、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因夫妻倆的工作單位分屬兩地致使夫妻分居;有的是子女在外唸書,夫妻有一人專程前往異地照顧;有的是一方在監獄服刑造成的夫妻分居。
上述情形均不符合法律中規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原因要素,不能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參考條件。
2、分居應達兩年或兩年以上
如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獨自在另處生活,已達兩年十一個月,這期間除共同照顧子女的生活與教育外,夫妻間沒有履行任何夫妻義務,但在最後一個月中經親友從中調和,獨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與另一方共同生活。這時,他們的分居期間中斷。如果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夫妻間的分居時間應重新計算。
3、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前提
“分居兩年”只是一個參考條件,不是絕對條件。實踐中,有將“分居兩年”等同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誤論。
有的夫妻是因對方有某種惡習影響了感情,造成分居達兩年或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是因對對方改掉惡習缺乏信心。如被告能夠表示改掉惡習,並有足夠的可能,那麼這種情形應認定為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屬於准予離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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