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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離婚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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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離婚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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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不少人錯誤認為“分居滿兩年”就會自動解除婚姻關係,這是對婚姻法錯誤理解所導致的。法院不會單純以“分居滿兩年”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它會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包括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性。接下來我們就看一下夫妻分居離婚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一、分居離婚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着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二、分居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夫妻分居離婚,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分居的事實和時間,否則一切主張只是鏡花水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可見,“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是分居離婚的各種條件的核心條款。那麼具體來説,證明夫妻分居離婚的證據包括: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5、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現實生活中,若一方想以“分居滿兩年”為由與對方解除婚姻關係,在證據收集上要注意技巧,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分居離婚滿足的條件有哪些,本站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解答。當然,實踐中還是需要提供了足夠的證據才能順利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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