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後多久可以離婚,分居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有的夫妻在分居後一段時間後就想離婚,但不清楚我國規定的分居後多久可以離婚。其實要想分居離婚的,分居時間僅僅是其中的條件之一,同時還要滿足其他條件的,法官才會做出離婚的判決。接下來,我們一起看看分居後多久可以離婚。
一、分居後多久可以離婚
很多人面臨夫妻雙方分居這種問題時,便會自然而然的認為分居時間達到一定期限便可以便可以自動離婚。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婚姻是依照嚴格的法定的程序所締結的夫妻關係,並不會因為時間的長短或是個人、雙方的意願而導致婚姻的結束或是無效。因此,要想結束婚姻,也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辦理離婚的登記。
夫妻雙方出現感情不和,導致長時間分居時,雙方可以在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進行協議離婚。如果協議得不到解決的話,我們就要訴諸於法律,按照訴訟程序來。這時,我們要介紹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第32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在此所指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它只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而用來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説分居兩年只是判決離婚的其中之一的理由,而並不是必要的條件。此外,對於分居的事實,最好能夠提供充足、合法的證據來進行證明,以便法院在審理時採用。
二、分居離婚有哪些條件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着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針對分居離婚的時間,我國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即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夫妻必須是以感情不和而持續分居兩年或兩年以上時間的,才會做出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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