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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一方是外國籍怎麼離婚

離婚2.16W

一、婚姻法規定一方是外國籍怎麼離婚?

婚姻法規定一方是外國籍怎麼離婚

1、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離婚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委託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一般我駐外使、領館有相關格式文本,寫好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2)同時,國內一方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好在起訴狀上寫清楚已 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情況,以便法院儘早開庭,能夠迅速、快捷地解決案件。

(3)法院開庭後,原告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一般當日生效,一週後可領取法院應當事人要求開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程序結束。

2、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離婚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證明、在國外的住址,以及相關證據。

(2)審查立案後,法院會逐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再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之後,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

1、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後,做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2、將傳票送出3個月,被告方仍杳無消息,一般法院會再公告7個月後,再缺席判決。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係做出裁決,而對於財產部分,法院不予處理。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於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係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願。這一意願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對於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3、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係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後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其實跟外籍人士離婚的方法也是協商和訴訟這兩種,但如果雙方不能就離婚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處理起來就比較麻煩了。特別是結婚證如果當初就是在外國領的,那麼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可能都得到外國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