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精神病如何離婚?
一、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一方精神病如何離婚?
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精神病依然是登記離婚,或者是去法院來訴訟離婚。
1、《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
因此,夫妻一方作為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登記的。所以依據申請離婚的夫妻目前情況,只有通過民事訴訟方式來解除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
2、具體在民事訴訟中會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個是訴訟程序問題,第二個是訴訟的實體問題。
法院在進行實體審理前,必須解決好訴訟的程序問題,程序是否合法將決定判決的效力問題。涉及到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一方面離婚訴訟屬於具有身份性質的訴訟,離婚與否必須要求當事人親自來決定;另一方面精神病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對其提起的離婚訴訟中,其所作出的意思表達和民事行為,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與一般的離婚訴訟案件相比,對精神病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不僅實體問題審理顯得複雜、程序問題也顯得更為重要。
3、對精神病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主要包括以下的法律程序:
(1)法院應首先確定配偶是否為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如果是,法院應為該配偶指定訴訟的代理人。
(3)安排該配偶的生活、醫療、監護問題。
(4)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實體判決是否准許這對夫妻離婚。
二、精神病人離婚時的權利
精神病人作為弱勢羣體,缺乏相應的勞動及生活自理能力,其在離婚之後自身的生活保障等問題需認真考慮,那麼,精神病人在離婚時都享有哪些權利呢?
1、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上述四種行為之一,那麼精神病人作為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離婚時要求對方給予損害賠償。
2、幫助請求權
我國《民法典》第1090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1090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在現實生活當中,一般情況下,普通人的離婚是比較簡單的,雙方口頭達成一致或者是到法院來進行判決都可以,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是精神病的話,就存在着比較麻煩的離婚問題,畢竟精神病人他不具有相關的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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