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離婚法律規定是什麼?
1.國內如何申請承認,應視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助協議而定,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須提交書面申請書,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等基本情況;
(2)判決作出的國家、判決結果、時間、生效時間;
(3)傳喚應訴情況;
(4)申請理由及請求;
(5)其他情況的説明。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裁定是終審裁定不得上訴。
2、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離婚應該在哪裏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申請人到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2)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
(3)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
(4)申請理由及請求;
(5)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2.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正本及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3.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中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還應出具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
4.原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5.被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應訴通知和出庭傳票。
綜上所述,關於涉外婚姻離婚的規定,我國有着詳細的説明。因為涉外的婚姻關係涉及到兩個國家的法律衝突。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利,可以找一個專業人士幫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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