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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退聘禮還是離婚後退聘禮?

離婚1.86W

一、離婚前退聘禮還是離婚後退聘禮?

離婚前退聘禮還是離婚後退聘禮?

離婚前退聘禮還是離婚後退聘禮並沒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僅僅是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作“聘娶婚”。

因此,若男方向對方支付財物,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與對方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必須給付,具有明顯的地方習俗性的,屬於彩禮。若給付的財物不是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不得已而給付,或者在當地不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而是男方完全自願給付且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則屬於一般贈與行為,不屬彩禮的性質。應當按照一般的贈與處理,離婚時如果不是女方自願返還,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退回。

二、哪些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實際接受彩禮的親屬)返還彩禮;否則,彩禮在離婚時不予返還。當然,如果女方自願返還,則不受此限。

對於退還聘禮的具體條件就是以上這些,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情況而定,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結婚必須要支付彩禮,並且彩禮也不是婚姻有效的要件,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