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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離婚是否需要退聘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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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離婚是否需要退聘禮?

一般離婚是否需要退聘禮?

一般情況下女方是可以不退回彩禮的,但如果男女雙方解除夫妻關係時存在以下幾點情況的,綜合考慮還是可以退回彩禮。

1、男方給了女方彩禮後,雙方沒有去相關部門進行夫妻關係的合法登記,只是按照慣例辦了婚禮儀式,這種情況下,如果男女雙方感情不和要解除夫妻關係,男方要求退回彩禮,女方禮應退回結婚當時所收的彩禮;如果兩人是有進行結婚登記的,這時男方要求女方退彩禮的情況下,女方可以不退回。

2、男方給了彩禮後,男女雙方間的夫妻關係法律的認可,但日常生活中雙方卻沒有彼此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説,男女雙方只是法律形式上的夫妻,但卻沒有一起生活,互相照顧、扶持的實質生活經歷,這種現狀下男方要女方退回彩禮的,女方不可以回絕。

3、在結婚前男方給了彩禮後,致使自己的生活陷入困難的,這種困難的意思是指男方給了彩禮後,靠自己的勞動無法正常維持自己或家裏的正常最低生活支出,跟給付彩禮前的生活成了巨大的差距,此種情況屬於比較特殊的,所以此時如果男方提出退回彩禮,女方也應該退還。

二、什麼情況下離婚不能返還彩禮?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詳述。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誌。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

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於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麼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 “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綜合上面所説的,聘禮是由夫妻雙方在結婚這前男方給女方的,對於這筆錢不管是在結婚後還是在離婚時都不能要求女方退還的,除非是女方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條款,這樣才可能要求退回,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標籤:聘禮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