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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能否請求精神賠償

離婚訴訟能否請求精神賠償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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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結婚需要兩個人同意,離(這個詞不能發)婚只需要一個人就可以,不需要對方同意,對方不同意,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至於財產,當然有法律規定。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主要涉及到兩方面,就包括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和精神痛苦的賠償。很多時候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法定過錯行為的,就會給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那麼此時要求精神方面的賠償,其實也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