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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不願意和我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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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公不願意和我離婚怎麼辦?

老公不願意和我離婚怎麼辦?

男方不同意離婚的,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准予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怎麼辦?

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時,可以用公告送達加缺席審理解決。在找不到對方的情況下,一方起訴離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在報刊上登載公告,即依法向對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公告期滿後,另一方當事人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審理。但不是任何人一旦找不到即可適用公告送達,我們一般要求下落不明滿2年,並有相關機構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才可適用公告送達。

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本人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綜上所述,夫妻感情不和的情況下,女方提出離婚,有時候男方是不同意離婚的,這樣就無法簽訂離婚協議書。遇到這樣情況女方就要走法律程序,將對方起訴到法院,請法院判決離婚。如提供證據能證實雙方的確感情破裂,男方不同意法院也會支持女方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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