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財產老公不願意離婚怎麼辦
其實在當今時代,有好多現象都是非常不正常的。例如夫妻雙方實際上已經沒有任何的感情,但是其中一方可能害怕離婚,以後夫妻財產要分割,所以不對婚姻進行任何的處理。在現實生活中可能也很多人會遇到這種情況,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因財產老公不願意離婚怎麼辦的問題。
一、因財產老公不願意離婚怎麼辦?
夫妻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單方起訴離婚。
單方起訴離婚,直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予以立案後,在15日內通知審理時間。一般法院審理時應該經過司法調解,調解不成才判決。但是婚後如果女方在懷孕和哺乳期間,法院是不予以受理離婚起訴的。單方向法院起訴分為三個階段:起訴階段、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起訴離婚。離婚是解除婚姻關係,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係。單方起訴是不能自動離婚,只是這種情形一般都會判離,還是要去民政局協議離婚或上法院起訴離婚。
温馨提示:
在審理中,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離的:
1、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而且分居在兩年以上的;
2、有第三者導致夫妻關係破裂,但是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3、有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關係破裂,但是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觸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進一步起訴的權利。
如果第一次判決不離,需要在判決生效日後的6個月以後再次提起訴訟,這個時候基本上就判離。
二、起訴離婚,原告怎樣可以不出庭?
1、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
一般有以下情況,原告可以不出庭:
(1)原告不能表達意志;
(2)原告因身患重病、自然災害等客觀原因無法出庭,並提交了書面意見。
2、按自動撤訴處理
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
3、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如果夫妻感情確實破裂,但是另一方卻因為財產不肯離婚的話,妻子是可以單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的。在這裏也需要向法院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如果法庭調解無果的話,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對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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