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何理解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我們如何理解無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亦稱客觀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它是民法歸責原則中的一個特殊原則。主要含義是指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以及行為人的活動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後果是因果關係,而特別加重其責任,讓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無過錯責任是隨着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提高而提出的。最早在《法國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着責任保險等制度的發展,對損害賠償由個人轉向社會分擔,無過錯責任普遍採用,在有些領域有取代過錯責任的趨勢。中國民法也承認無過錯責任原則,並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無過錯責任可分兩類,一類是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第二類是對於產品責任,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致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等,致害人員無過錯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定義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律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確認責任的準則。執行這一原則,主要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基於損害的客觀存在,根據行為人的活動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險性質與所造成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而由法律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學術上也把無過錯責任稱之為“客觀責任”或“危險責任”,英美法則稱之為“嚴格責任”。
三、構成要點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關於無過錯責任關澤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閲讀文章就能簡單的進行了解。要知道沒有過錯性造成他人損失根據相關的規定將給予一定的責任追究,這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規定是約束人們的行為,同時共建美好和諧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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