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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原告的舉證期限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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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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