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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原告應該怎麼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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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原告應該怎麼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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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總是有一方依法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的,而此時作為起訴的一方,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需要承擔最初的舉證責任。究竟離婚訴訟中原告應該怎麼舉證才好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訴訟中原告應該怎麼舉證

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訴訟離婚的適用條件:

(1)夫妻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雙方自願離婚,但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負擔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3)雙方都同意離婚,但一方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或被勞教、勞改而無法親自去辦理登記離婚的;

(4)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

起訴離婚總是因為夫妻就離婚的相關事項無法達成一致,而此時離婚訴訟中原告要想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就需要進行舉證,否則法官不會准予夫妻離婚,最後做出的判決就有可能對起訴的一方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