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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30天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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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30天從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在這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述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30天怎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