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兩年就一定可以離婚嗎?
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那現實中夫妻分居兩年就一定可以離婚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夫妻分居兩年就一定可以離婚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屬於民法典規定的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之一。
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
這種分居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為一方因為工作調動,出差就學、子女上學導致的分居。另外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後來又分開的,那麼分居不能成為持續性的兩年。
夫妻分居兩年並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二、怎樣證明夫妻分居
1、一方居委開具的一方居住證明;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3、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4、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5、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6、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7、前一次訴訟確認的分居情況。
在訴訟離婚中,也是存在夫妻分居離婚的情形。但此時需要符合分居離婚的條件才行,否則也是不會做出離婚判決的。此時首先要求夫妻是以感情不和而分居,之後還要持續分居兩年或更長的時間,這樣起訴到法院的,才能做出離婚的判決。因此夫妻分居兩年就一定可以離婚的説法,其實並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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