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滿兩年可以離婚嗎
夫妻在婚內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話,這其實也是允許的,當然有的分着分着的最終也就走向了離婚。相信大家都清楚,在分居離婚的情況下,其實對夫妻分居的時間有一定的要求。那夫妻只要分居滿兩年可以離婚嗎?不少有這方面的疑惑,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吧。
一、分居滿兩年可以離婚嗎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分居滿兩年離婚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去全面把握: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願離婚,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4、“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二、如何收集分居兩年的證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准予離婚。 但是,在實踐中,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非常困難,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
因此處於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該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以及跟對方的手機短信、QQ留言等,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
但是最好的方式,還是雙方訂立分居協議,對於夫妻的分居協議,法院比較容易認定夫妻分居的事實。 值得注意的是,分居協議最好由婚姻律師代為起草、見證,以免不必要的爭議。
在分居離婚的情形,分居時間達到了兩年的,僅僅屬於其中的條件之一,除此之外還要求夫妻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另外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才行。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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