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離婚的誤區有哪些?
核心內容:由於當事人對離婚的認識不正確、對離婚法律認識不足等原因,離婚當事人對離婚存在許多誤區,包括對房屋產權登記的誤區、財產轉移誤區、青春損失賠償誤區、我不同意離就別想離等誤區。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當事人對離婚的誤區。
離婚當事人對離婚的誤區:
一、產權登記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那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二、財產轉移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
三、青春損失賠償誤區。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四、我不同意離就別想離。
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五、小孩撫養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判決離婚後,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沒有任何義務了。實際上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係,子女與父母的關係無法解除,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
六、離婚了就別來找我。
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薄公堂後,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撫養權後,常常拒絕對方對小孩的探望,避免與對方見面。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以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持。
七、離婚後才發現對方隱瞞了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就不能主張權利了。
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離婚後發現還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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