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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中,怎樣承擔舉證責任

離婚2.3W
訴訟離婚中,怎樣承擔舉證責任
律師解析:民法典》規定訴訟離婚時,應當由原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以及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提出離婚申請的一方即有離婚理由的一方,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離婚後便不用領取離婚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