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誰負擔
一、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誰負擔
關於離婚起訴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起訴離婚的費用是交給法院的,起訴離婚的費用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的,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可以起訴夫妻一方轉移財產嗎
如果在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又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訴前保全是在當事人尚未起訴前就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這一般適用於情況緊急的情形,如還未起訴時就發現對方已在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等。
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天之內,申請人必須起訴,如果不起訴,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訴後,發現對方有毀損、隱匿、轉移、變賣財產等跡象時,申請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的措施。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負有保管被保全財產的義務人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隱藏、轉移、毀損或變賣財產。
打官司是需要向法院交納訴訟費的,在離婚訴訟中,按照法院繳納訴訟費的承擔標準來説,訴訟費應當由敗訴一方承擔。但是離婚案件就很難認定敗訴一方到底是哪一方了。因為在離婚的時候,夫妻的共同財產都會被分割,所以在訴訟費的承擔上,法院會根據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數額的多少,判決雙方按比例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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