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訴訟費由誰承擔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如果您起訴要求離婚,您作為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但該費用只是“預交”,最後並非全部由您承擔,屆時您可和對方協商如何分擔。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一般遵循以下原則裁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二、一審離婚判決後如何上訴
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稱為上訴。
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這一項訴訟權利叫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並根據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 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法律規定不得上訴的其他裁定,都不準上訴。調解協議也不能上訴。
3、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對判愉提起的上訴期為15日,裁定為10日。居住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60日。
4、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一審判決確定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上訴權。
訴訟離婚中涉及到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的問題,這個起訴狀一般是一式三份的,當然實際是由當事人自己來書寫,還是説由他人代為起草,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一定要有這樣一份起訴狀,不然的話,法院可能會以此為由不受理離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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