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如何調解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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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訴離婚的情況下,法官會先對當事人進行調解,然後再根據調解的結果做出相應的處理。也就是説,進行離婚調解這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那具體來説法院是如何調解離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法院是如何調解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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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的原則,是指在進行調解活動和達成調解協議的過程中,審判人員和當事人應當共同遵守的基本準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應當遵守以下兩個原則:
(一)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進行調解工作和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為前提,不能強迫。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在程序上的自願和 在實體上的自願。
(二)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調解活動和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合法原則要求:
第一,調解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背國家政策、法律的規定,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共利益。在理解合法原則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要正確處理自願與合法的關係。
第二,對調解協議合法性的要求與判決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
法院調解不僅僅是法院運用審判權解決民事糾紛也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結合。當事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對自己的民事權利自由處分。這是法律所賦予我們的權利。
二、離婚調解書什麼時候生效
調解書生效自簽收之日起生效
離婚調解書生效後具有如下效力:
(一)結束訴訟程序
法院調解生效後,説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牴觸的裁判。
(二)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法院調解生效後,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係的案件除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三)一定程度的強制執行力
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在訴訟離婚中進行調解這是必須要有的步驟,否則的話就有可能存在程序上的違法,那麼就有可能導致判決的結果無效。至於法院是如何調解離婚的,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如有需要,可以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你打離婚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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