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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要什麼證件

離婚1.1W

協議離婚,需要攜帶雙方本人帶上身份證,户口本,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訴訟離婚,需提供民事訴狀兩份,原,被告身份信息,證明雙方有合法婚姻關係的證據材料以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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