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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協議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離婚1.72W

協議離婚,到民政局登記需要帶的證件包括: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中應當寫明以下內容: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權債務等事項達成的一致意見的説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協議離婚需要什麼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