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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手續資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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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手續資料有哪些

夫妻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肯定需要提供相應的身份證件資料。而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資料又有所不同。究竟辦理離婚手續資料有哪些呢?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吧。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辦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是依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它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一、申請協議離婚時,應當準備以下的材料:

(一)户口證明的複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男女雙方各一份,(原件也要帶);

(三)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都要簽名;

(四)結婚證原件;

(五)孩子的出生證明覆印件一份(原件也要帶);

(六)二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兩張(男女雙方都要準備)。

二、訴訟離婚時,應當準備一下的材料: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或答辯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工作證或户口簿)等。

2、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的,授權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代理權限。

3、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事實、證據和證據來源以及證人的姓名、單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訴訟,當事人要提供其外國國籍的身份證明,外文起訴狀(答辯狀)應提供中文譯本,委託書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其他能證實其身份的證明。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託書等,須經我國司法機關指定的香港律師或有關社團證明有效,證明文件必須是原件。

6、居住國外的華僑本人起訴或答辯的,應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發給的本人護照。函寄給法院的起訴狀、答辯狀、委託書等,須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我國沒有駐該國使領館的,由當地華僑團體證明。

7、現役軍人離婚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離婚案件再提起訴訟時,必須向法庭提供的證據

證據是離婚訴訟的核心問題。在訴訟過程中,只有拿出足夠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才能勝訴。

我國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了請求法院解除外,還常常涉及共同財產分割、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等問題。由此可見,離婚當事人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提供婚姻關係存在的有效證明。

2、證明婚後感情的證據。婚後感情好壞或一般的事例證明,分居時間和原因的證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材料。是否婚生、收養、繼子女。成年子女經濟是否獨立、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條件。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

看完上文的介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在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當中,當事人需要提供的資料是不一樣的。當然,相比起來,肯定是訴訟離婚需要的資料比較多。更多離婚方面的內容,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瞭解,我們竭誠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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