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之後房產證上寫倆人的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結婚之後房產證上寫倆人的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結婚後房產證上寫兩人的名字是共同財產,按照新婚姻法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
(一)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説,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二)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
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有一個特殊情況: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結婚之後買房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根據我國的《民法典》規定了在夫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都是歸夫妻共同所有的,但是父母出資買的登記在子女名下的,父母出資的那部分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是不能夠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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