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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別人侵犯名譽權賠償多少

一、曝光別人侵犯名譽權賠償多少?

曝光別人侵犯名譽權賠償多少

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賠償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的考慮因素是: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實際操作中,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供參考,因為各個地區,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及相關的地方性條例的規定不一致。因此目前為止關於數額的確定只能依據以上的幾點因素法官主觀裁量確定。

二、關於名譽權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名譽權】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名譽權的限制】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因素】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限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

(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作品侵害名譽權】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媒體報道內容失實侵害名譽權的補救】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採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 【信用評價】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條 【民事主體與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關係的法律適用】民事主體與徵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係,適用本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曝光別人的這種做法其實侵犯到的不是名譽權,涉嫌侵犯隱私權,除非捏造了相關的事實,使當事人的社會評價受到嚴重影響的才屬於名譽權侵權,若大量曝光他人的個人信息,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